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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撤銷有哪些依據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9.62K)

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撤銷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撤銷有哪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