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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出租的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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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一般是歸國家所有的,公民享有土地使用權,但是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公民並不一定有精力去是使用土地,這時就可以進行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但是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是有田間道,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擁有各項證件,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

用於出租的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是怎樣的?

一、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二、注意問題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三、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進行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一定要符合條件,同時也要注意一些問題,並遵守相關法律,否則進行出租土地使用權就會有一些不當,可能在以後會有一些問題,併產生一些民事糾紛。當然,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也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促進土地的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