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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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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徵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一)農村土地徵用補償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國土資源部公佈新版土地徵用補償標準

為了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國土資源部日前釋出了《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確定了徵地補償標準。根據這個指導意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必須考慮。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

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補償的行為。按目前的規定,一是城市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成建設用地需要徵用土地的,可以由縣、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徵用。二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專案確需單獨選址的,國家可以單獨為其辦理徵用土地。

二、徵用土地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徵用土地是一種國家行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專有權力,除了國家可以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徵用土地。

2、徵用土地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用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或者徵用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須經國務院批准。除此之外,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3、徵用土地必須依法對被徵地單位進行補償,對造成的剩餘勞動力必須組織安置。給被徵地單位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勞動力安置可以是多種形式的,但以組織農民從事開發經營和興辦鄉鎮企業為主。

4、徵用土地及其補償方案必須公告,接受社會的監督。公告的內容包括徵用土地的方案和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

就連土地的使用權也歸國家所有。徵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就意味著被征服者失去了土地使用權,但獲得了國家對使用權的補償,保障了大家的合法權益不受損,獲得了土地徵收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