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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徵用補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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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用不同於土地徵收。這是很多容易混淆的點。
土地徵收是對土地所有權的變更,比如從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有土地。而土地徵用則是對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屬於租賃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都市計畫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還規定,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因此,土地徵用補償標準並非固定的,是需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及土地年產值來確定。通常是徵用一年補償一年的土地年產值或高於年產值。

農村土地徵用補償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