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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移裁定程式是怎樣的

土地承包 閱讀(8.72K)

我國國土資源遼闊,土地使用權是指不管是國家還是企業或者個人依法對部分土地擁有使用、處置、收益的權力,當有人手頭緊張,或者企業發展需要的時候,會選擇將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那麼土地使用權轉移裁定程式是怎樣的呢?

土地使用權轉移裁定程式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式:

(一)申請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二)批准,接到申請後,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瞭解,並進行現場勘察,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核對無誤後,填寫轉讓審批表。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三)簽訂轉讓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並且轉讓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

(四)公證,轉讓合同應經過公證。

(五)變更登記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要件。經辦人依據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對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所以,一般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那麼,對於二手房來說,應該如何計算呢?按照規定,應該根據我國土地的取得方式來分別看待。

若已購公有住房新佔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限應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規定,用出讓年限減去已使用的年期計算。

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即從該樓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時,依上述辦法分別計算使用年限,最終保證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其中鋼混結構、磚混結構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例如:某棟鋼混結構房屋1997年竣工,該樓第一套房屋首次入市交易日期為1999年,其土地使用年限=70年-(1999年-1997年)=68年(2067年止),如該樓第二套房屋於2002年入市交易:其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2年-1997年)=65年(2067年止)。

以上便是的轉讓的具體程式,而且土地使用權是有年限的,70年為最大年限,土地使用權得到的方式有三種:劃撥、出讓和轉讓,而且我們還需注意,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是不一樣的,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