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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為劃撥能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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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為劃撥能賣嗎?

土地使用權為劃撥能賣嗎?

土地使用權是劃撥的房子可以買賣過戶。規定是需要先報請當地政府部門審批,獲得准予轉讓房產的批文之後,受讓一方交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出讓性質土地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批准權的部門審批。有批准權的部門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特點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人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特點是:(1)取得的合法性,即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2)取得的無償性,這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要區別之一;(3)使用的無期限性;(4)權利的受限制性,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能隨意地處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缺乏處分權能。

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是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用途,那麼,這種用途的特殊性決定了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可轉讓性,不能直接進入市場,否則將導致違背事物本來的制度初衷,而且會破壞市場的公平原則。

三、法律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規制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這是以基本民事立法的形式對劃撥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立法態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1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得轉讓的,這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是屬於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如果違反,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我國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的,那麼任何的公民和企業都是需要先繳納土地使用稅才可以使用土地,那麼在計算土地使用稅時,也會根據土地是的具體資訊以及當地的經濟水平來決定,如果在計算土地使用權時,出現了任何的偷稅漏稅等行為後,也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