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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租賃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土地承包 閱讀(1.97W)

一、土地使用權的租賃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的租賃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二、土地使用權出租需要注意什麼?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1、使用土地

這是指土地使用權人為建造或儲存建築物及其工作物而使用土地。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權的最主要內容。但是,這裡的使用不是任意使用,其必須在設定土地使用權所限定的目的範圍內進行。一般來說,這一目的範圍即指土地的用途範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所使用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土地所有者和市縣人民政府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否則,土地使用者不得改變該土地用途範圍。

土地使用權人為了實現使用土地的目的,必須以佔有土地為前提。因此,土地使用權人亦受佔有之保護,並依此享有物上請求權。

2、處分土地使用權

這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可依其意志轉讓、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權。只要土地使用權人轉讓、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定條件,該處分行為即為有效。這裡須特別注意劃撥土地使用權人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行使該權利時所受的限制有所不同。

3、獲取土地收益

這是指依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及以繼受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所獲得的利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檔案,凡依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及以繼承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不僅可以自己佔有使用土地,而且還可以通過開發、利用、經營活動獲取收益。由於土地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極易形成壟斷價格,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土地產權人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所取得的收益,便加以多種限制。

綜上所述,只有當初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才允許對外出租,而我們所對外出租的不僅是土地使用權本身,只要土地之上有其他附著物的,也意味著把這些附著物一併租賃了出去。土地使用權的租賃也是要以書面合同為法定憑證的,承租人和出租人都要進行的考察之後再謹慎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