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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證改名非農業是否可以

土地承包 閱讀(3.11W)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改名非農業是否可以?

集體土地使用證改名非農業是否可以

不可以,農村轉讓土地使用權主要是不可以用於非農業建設,僅可以轉讓給本集體內部成員。

《土地管理法》

1、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二、農村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1、轉讓合同終止日期和建設專案完成日期不得超過原出讓合同所規定的終止日期和建設專案完成日期,不得改變原出讓合同所列的權利、義務和各項用地要求。

2、土地轉讓使用權後,原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權利、義務全部隨之轉移。

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4、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如需改變原出讓合同的規劃用途,必須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稽核批准,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方可進行轉讓。

5、原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轉讓人必須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補籤土地出讓合同,繳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出讓登記手續後,才取得轉讓的合法權利,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理人,必須與轉讓人簽訂轉讓合同,並共同到土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取土地使用證。

6、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如規定最高限價)來防止。

可見,並不是不允許對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改名,本集體內部成員之間相互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這種情況也很常見,可是,就算是轉讓給本集體的成員,如果是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話也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政策。在更改集體土地使用證上的名字的時候,特別是受讓方的戶籍資料,工作人員都是要嚴格審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