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企業拆遷>

企業動遷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企業拆遷 閱讀(1.09W)

在企業進行動遷的時候,需要重新選擇企業地址,並進行員工安置。但員工可能對新的工作地址並不滿意,其利益可以說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害。既然企業動遷可以獲得政府補償,那麼員工可不可以獲得補償呢,企業動遷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企業動遷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企業動遷員工補償標準

如果員工不願到新地方上班的,公司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以因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按照你在該公司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二、企業動遷員工補償標準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通過《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企業動遷員工補償標準的答案。如果由於企業的動遷而導致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員工在與企業進行協商之後仍不滿意,那麼,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按照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對員工給予補償。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