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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補償合同違約如何處理

房屋拆遷 閱讀(8.51K)

一、拆遷安置補償合同違約如何處理

拆遷安置補償合同違約如何處理

如果在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以後一方有違約行為的話,還是需要按照期限進行拆遷,但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一)關於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後,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後,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因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門向拆遷人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條規定體現了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式執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二)關於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成了協議,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而拒不騰遷,經房屋主管部門裁決限期拆遷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作為案件原告,而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處理上如租賃期限未滿的,則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權,拆遷人應該尋找週轉房予以安置過渡。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該安置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是被拆遷人。

承租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仍應保持,但租賃合同因原房屋被拆遷也應作相應修改。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無條件遷讓,並承擔拒遷的法律責任。如未定租賃期限的,應當確定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的使用權,責令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協約一定租賃期限。如協約不成,被拆遷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法院一般應當准許。但承租人確無騰房條件的,在徵得被拆遷人同意後可判令拆遷人對承擔人進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據承租房屋價格的實際情況,付給被拆遷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關於過渡房屋的騰退糾紛

被拆遷人按期退還週轉房即是其民事義務又是其行政義務。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週轉房的,拆遷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令被拆遷人搬遷至安置房;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也可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裁決被拆遷人按期搬遷,被拆遷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訴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關於無效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無效一般表現為無權簽訂、顯失公平、違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一但被確認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無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應停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按民法典規定應互相返還,並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由於房屋被拆遷這一事實不可能逆轉,所以拆遷補償安置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該根據民法及《拆遷條例》規定的情況區別處理。如由房屋所有權人以被拆遷人的名義與拆遷人重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原則上,佔有人對非法取得的房屋返還與否,不影響被拆遷人補償安置權利的行使。過錯方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要根據過錯大小確定賠償比例。對因協議無效而獲得的非法利益或實施的其他違法行為,應視不同情況予以追繳、罰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五)關於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履行糾紛

拆遷人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房的結構、面積、朝向等,致使拆遷安置合同無法履行,被拆遷人堅持要求依照協議補償或安置的,應判令拆遷人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履行給付補償或安置的房屋,拆遷人拒絕執行的,可採取劃撥拆遷人款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按協議約定的內容購置商品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的方法,予以強制執行。對於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安置給數個被拆遷人,應作為房屋確權糾紛案件審理,未取得爭議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被拆遷人,可另行起訴拆遷人,拆遷人應負另行安置或補償責任。

二、違章建築拆除有補償嗎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根據國務院公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違章建築的拆遷補償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建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築及對違法建設的處理結果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程式未完結前,不能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第2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第2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所謂轉化的違章建築主要是指因為超過批准期限,由臨時建築轉化成的違章建築。轉化的違章建築和批准期限內的臨時建築的區分點就是批准期末,批准期初至批准期末為合法建築,超過批准期末,仍未拆除的,為違章建築。

對於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必須要由法律授權享有強制執行權的國家機關實施;實施強制拆除前,行政機關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處罰決定,並予以公告;行政處罰決定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被處罰人不自行拆除的,在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築行政處罰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屆滿後,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通常違章建築指的是沒有通過法定程式向城建局進行申報批准,私自建造的房屋。如果將臨時性構造的建築改造為永久性的建築或者改變建築的使用性質的話,那麼同樣也屬於違法建築。對於行政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的,都需要進行改造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