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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中合同違約可以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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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中的合同依舊對合同雙方當事人起到約束與權益保護作用,當其中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償。

拆遷補償中合同違約可以補償嗎?

1、承擔違約責任是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主要不利後果,其形式包括採取補救措施及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對雙方當事人關係重大。如一方不依法或依約履行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據法律規定及協議約定要求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違約責任中,一般為要求相對人履行協議及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可在協議中約定如下內容:首先,約定拆遷人如不按協議規定的日期向被拆遷人交付各種補償費用,逾期一日,應按所欠款額的一定比例償付違約金;拆遷人如不按協議規定的地點和麵積、層次給乙方安置住房,應向乙方償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被拆遷人如經拆遷人按協議規定安置住房後,仍拒不搬遷的,每逾期一日,應向拆遷人償付違約金等。

根據我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對於合同履約過程中的違約責任及賠償範圍作出如下規定: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上述事項與違約金數額的明確,是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履行協議中權利義務之後果的明確,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能夠督促協議當事人善意的履行協議。同時,還是該協議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內容。

拆遷補償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益,作為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方依照合同約定履約,對於不履約或履約不完全的一方,有權要求其按照合同中規定的違約責任執行,如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或進行賠償等方式來彌補其對自身造成的損失,無論是拆遷人還是被拆遷人都有權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