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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合同違約補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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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合同違約補償規定是什麼?

拆遷合同違約補償規定是什麼?

拆遷合同違約補償規定是是按照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當中簽訂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來進行支付違約金,由於違約金是購房者和開發商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的,因此,它與實際損失額往往不能完全吻合。一般情況下,即使有差異,也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除非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而顯失公平,才可請求減少或增加。

至於違約金的約定,購房者可根據違約情況就違約數額進行約定,也可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購房者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由此,約定的違約金在性質上就視為違約時的損失賠償金。

既然購房者在合同中已約定了違約金,那麼,開發商要求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當然,如果“實際損失”超出約定的違約金,可要求開發商適當補償(實際損失一般來講只可能是租金損失或交通費損失。租金損失是指由於延遲交樓而多付出的租金;而交通費損失是指由於延遲交樓不能及時遷入而可能增加的交通費用。一般來說,交通費損失要低於租金損失,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只考慮租金損失)。

此外,如果合同沒有規定違約金或者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確定,可依據房款的總額參照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出金額,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的、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違約金,以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

二、購房合同違約情形應如何確定

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違約責任如何確定,是出現此種爭議後必須解決的問題。但是由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大多屬於格式格式,對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約定相對比較明確,一旦出現約定不明的情況,我們也可以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的有關規定確定有關損失的計算方法。

《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7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記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另外,在《商品房買賣解釋》對某些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計算則另有規定,具體包括:

(一)出賣人惡意違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這顯然是針對先賣後抵、一房數賣的行為所作出的懲罰性規定。

(二)出賣人存在欺詐行為。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治理同樣適用懲罰性賠償。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拆遷合同對於普通的老百姓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在相關條件合同當中可以取決定一些事項,適合發生違約的情況之下,也是可以適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來對此要求支付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