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拆遷安置>

拆遷后土地有糾紛怎麼辦?

拆遷安置 閱讀(8.02K)

一、拆遷后土地有糾紛怎麼辦?

拆遷后土地有糾紛怎麼辦?

1、對於徵地的行為不服的可以採用行政訴訟手段。

對於政府和用地單位的土地徵用的行為,認為其存在違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式規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確實認為不合理的,對該政府部門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並處罰金。

2、對徵地的決定不滿的可以採用行政訴訟的手段。

政府是徵地行為的主導者和執行者,對於政府、用地單位甚至是村組織的拆遷徵地方案和行為都不滿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請求上級政府部分對該徵地的行為進行審查。如果該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式的,可以撤銷該行為。

3、沒有按照補償協議補償的可以採用民事訴訟的方式。

政府徵地時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徵收或者是採用強制徵地的手段徵用的,造成村民財產損失的,可以就侵權之訴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案情進行民事判決,可以要求該部門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覆原狀等方式解決。

4、沒有按照補償協議補償的也可採用協商或者是調解的方式來解決。

在徵地補償協議中約定可補償費用的具體數額,徵地部門在賠償時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補償的,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爭取有恰當的解決方式。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進行調解,簽訂民事調解書,節省訴訟資源。

5、徵地部門在徵地前可以組織聽證會和座談會。

徵地部門在下發徵地方案前,可以就該徵地的範圍、徵地的補償專案和補償款項等問題召開座談會和聽證會,聽取專家和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科學民主決策,減少爭議。

二、引發農村徵地拆遷糾紛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1、農村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性質和歸屬法律規定不明確。

承包地之外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徵收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歸屬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由於農村土地權屬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補償費無法為農民所掌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分配給該物的所有者,通常為農民個人所享有;安置補助費國家規定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享有,若農民自謀職業,應發給農民個人。但現行的立法模式並沒有為“集體”作出嚴格界定,現實中農村集體土地一般存在三種模式,即鄉鎮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對所有權主體多級性和不確定性的規定,反而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導致了集體土地人人所有,卻人人無權。

2、國家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不合理。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徵收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都是按照被徵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的,其補償標準計算的基準是農地的年產值,而土地補償費的確定很大程度上與被徵地所處的區位、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及區域基礎設施條件等緊密相關,而與土地年產值的關聯性並不明顯,法定的徵地補償標準較土地實際產出價值而言往往失真。

由於政府作為利益參與方分享土地徵收的利益,被徵收方又極少參與徵收過程,導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標準給予補償甚至連法定的最低標準也達不到,在自由裁決的許可權內,出現顯失公平的不合理現象更是常見。實踐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較低的補償費為對價獲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入市場,但失地的集體組織和農民卻不能從增值中獲利。

當地的人民政府決定對於某個地方進行拆遷,主要就是因為是存在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所以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公民是需要履行配合拆遷義務的,只不過說需要給予補償,否則將是屬於一種非法行為,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協商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