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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被強拆了 | 財產損失怎麼認定?

拆遷安置 閱讀(2.82W)

在實踐中,拆遷方為了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可謂是無所不用其極,違法實施強拆的情況更是時有發生。當拆遷方違法實施強拆行為時,對被拆遷人所造成的損失不僅其房屋本身,有時候還會涉及到被拆遷人房屋內的財物。此時,被拆遷人在維權過程中如何認定其因強拆行為所受到的損失尤其是房屋內財物損失直接關係到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公平合理的賠償。

家被強拆了,財產損失怎麼認定?

張北縣的李先生在該縣國有土地上擁有用房屋一套,且有合法的產權證明,2007年3月,李先生在其房屋旁的空地上搭建磚房兩間。2015年6月,李先生的上述房屋被張北縣列入徵收拆遷範圍。由於未能就所搭建的無證房屋補償安置事項達成一致,李先生一直未能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2015年12月拆遷方向李先生作出了關於其房產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決決書,並送達李先生。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搬離上述房屋並將房屋交付於拆遷方拆除,並稱逾期不搬離交付的將予以強制執行。

由於李先生因為在法定的複議和訴訟期限內未提起相關救濟程式,也未在決定所規定的時間內搬遷。2016年春節前夕,拆遷方突然闖入李先生的房屋內,對其房屋實施強拆。李先生的房屋一夜之間被夷為平地,其房屋內的財物也大多數被損毀。隨後李先生尋求拆遷律師的幫助,拆遷律師遂即啟動一系列合適拆遷合法性的程式。而後拆遷方主動找到李先生提高了房屋拆遷補償數額,但對於李先生房屋內的財產因強拆所受到損失,拆遷方並不予以認可。

遂即,李先生在拆遷律師的幫助和指導下向將拆遷方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因強拆造成的除房屋外的其他財產損失。

首先,對於拆遷方強拆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依照此規定,對強拆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上應當由拆遷方自己對其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對於因拆遷方實施強拆行為所造成的被拆遷方財產損失具體數額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直接關係到被拆遷人所受損失能否得到合理的賠償。由於本案屬於行政訴訟,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原則上對於行政機關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受損方自己主張所受損失的證據,但是對於因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受損方無法提供證據,應當由行政機關主張受損方所受損失的具體數額。就像本案中李先生因拆遷方的強拆行為導致其房屋及屋內財物受損,其所受損失本應由李先生承擔舉證責任,但因房屋及屋內財物因拆遷方的強拆行為而損毀,所以在李先生的案件中對於拆遷方的強拆行為的合法性以及李先生所受損失的具體數額應當由拆遷方舉證,如果拆遷方不能舉證證明,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們不難發現,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實施強拆時,被拆遷方不僅損失其房屋也會損失其房屋內的財產,此時由於具體損失數額的舉證責任分配有時不太明確,被拆遷方的損失也是很難認定的,舉證責任分配也是非常複雜,稍有不慎將直接影響到被拆遷方所受損失能否得到合理的賠償。

國家制定完備的法律規範予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限制行政機關的權力。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來自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侵犯時,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運用合法的方式以維護自己的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