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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強拆如何認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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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被強拆如何認定財產?

如果被強拆如何認定財產?

一般情況下,因相關部門“強拆”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原告應就其房屋建造、房屋內物品損失事實、損害大小、損害金額承擔舉證責任。據此,提供以下清單:

(1)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等房屋產權證明,證明原告房屋被強拆前的實際面積、結構;

(2)房屋拆前全貌照片或視訊、裝修裝飾房屋的相關票據,證明室內裝潢情況;

(3)針對房屋內其他陳設,還可列出物品損失清單;

(4)有些原告房屋遭拆除後迫不得已只能在外租房度日,應提供租房合同和房租支付憑證,也可根據情況提交遭強拆房屋系唯一住房的相關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還規定,在行政賠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因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式,不依法公證或者依法制作證據清單,給原告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的,且被告也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金額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損失金額所提供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依法作出不利於行政機關的損失金額認定。

二、合法強拆的程式有哪些?

首先,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按照條例和規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請求裁決,這也是申請裁決的前提。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的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了裁決的申請,且有了生效的裁決,行政強制拆遷才可能發生。

其次,強制拆遷前必須先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決定受理以後,應進行調解。調解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前的必經程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調解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最後,強制拆遷前召開兩次聽證會。其一是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其二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還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合法強拆的程式主要有三個:首先申請強拆;其次稽核通過之後調解;最後執行強拆。強拆的房產認定可以向專業的認定機構申請認定,強拆人必須要賠償強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