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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時房屋拆遷糾紛怎麼起訴

拆遷安置 閱讀(1.5W)
土地徵收時房屋拆遷糾紛怎麼起訴

一、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糾紛怎麼起訴?

準備好行政訴訟狀及相關證據材料後,向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即可。

《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二、房屋拆遷糾紛提起行政訴訟需準備哪些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體資格的證明;

3、如需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應遞交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受委託人為律師的,應提供律師執業證影印件及律師事務所致法院函;

4、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書等證據材料。

三、房屋拆遷糾紛的證據型別有哪些?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資料;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四、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作出房屋拆遷決定?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拆遷糾紛提起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特別簡單,但是,行政訴訟中被告方是行政機關,法律性質比較特殊,而且,行政訴訟也不是短時間之內就可以結案的,在行政訴訟期間,徵地單位沒有權利直接對房屋進行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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