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起訴人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6個月內起訴。
(二)審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三)答辯: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四)開庭:宣讀開庭秩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
(五)作出判決。
(六)上訴:對於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七)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
(八)判決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銷一身裁定、維持原判決或裁定、裁定發回重審。
(九)申訴。
拆遷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拆遷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拆遷中,政府出現以下的違法情況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1、拆遷的前置性程式違法。
2、拆遷的程式違法。
3、在拆遷中政府各部門對企業進行的各項行政處罰的程式違法。
4、在強拆或者因拆遷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危險時報警公安機關不作為等。
5、政府通過暴力,停水停電等手段進行強制拆遷的。
拆遷協議糾紛發生之後對於拆遷方與被拆遷方是可以協商處理的,如果協商不好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但在起訴之前就需要多方面的收集證據,並依法的提交就可以獲得法院受理,所以,在處理之前就可以多諮詢一下,不同的糾紛所提起的訴訟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