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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時的房屋糾紛怎麼辦

拆遷安置 閱讀(1.35W)
徵地拆遷時的房屋糾紛怎麼辦

一、徵地拆遷時的房屋糾紛怎麼辦?

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房屋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糾紛。

2、調解。

是指在非仲裁機關和訴訟外的第三人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

仲裁是指當事人依據他們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關,由該仲裁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4、訴訟。

訴訟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二、對房屋拆遷決定有爭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可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包括: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造成房屋糾紛的原因有很多種,只要不是對徵地決定或者徵地補償方案有異議,就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徵地單位在拆遷房屋之前會對房屋的產權問題進行調查,一般也是直接和房屋產權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的,房屋拆遷補償款也是直接支付給產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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