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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方給的法律文書 | 不籤也可以嗎?

拆遷安置 閱讀(2.89W)

一、拆遷方給的法律文書,不籤也可以嗎?

拆遷方給的法律文書,不籤也可以嗎?

執法人員向拆遷戶送達法律文書,拆遷戶簽收,這個過程在法律上叫做“送達”。在徵地拆遷案件中主要涉及到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當中是沒有關於送達這方面的規定。送達首先是要送達給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送給和你同住的成年家屬。如果是企業可以送達給法定代表人,如果簽收了就證明文書已經送達給你了,簽字之日即送達之日。

如果拒收怎麼辦呢?法律中也有規定,如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屬不簽收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基層組織(村委會、街道辦等)或所在單位的代表作為見證,在送達回證上寫明事由和日期,把文書留在你的住處,這也視為送達。

執法人員送達法律文書,拆遷戶不開門,可以採取拍照錄影的方式,把送達的過程記錄下來,這也視為送達,相當於送達給本人。這時法律文書就對你產生了法律效力。所以大家不要認為不簽收法律文書就不會對自己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遇到通過其他方式都無法送達的,比如遇到拆遷,被拆遷人下落不明,無法聯絡到。這時候可以公告送達,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布告欄內或公共場所,或者登報、廣播、在電視上播映。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收到執法人員送達的法律文書,首先要看清楚,要明確文書上的內容,如收到的文書拆遷戶看不懂,請儘快諮詢律師,要清楚簽署這份文書會對自己造成什麼後果。

簽署文書時一定要把日期寫明確,日期往往是一個期間或訴訟時效,如果日期不記清楚,會導致訴訟時效在計算時出現偏差,嚴重的會導致案件無法繼續維權。

二、非法強制拆遷的救濟方法

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1)《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③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④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最高法院在《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批覆》中明確規定,“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拆遷方給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管,後期如果有異議,或者發生矛盾和糾紛時,應當作案相關證據來進行認定,當事人就拆遷的相關事項有異議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並要求進行重新認定或者合理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