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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公房承租人,戶口也不在這裡,能有拆遷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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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是公房承租人,戶口也不在這裡,能有拆遷補償嗎?

不是公房承租人,戶口也不在這裡,能有拆遷補償嗎?

首先,能不能獲得拆遷安置,要看一直居住在此的的居住人的身份是什麼。如果是同住人,則涉及同住人資格認定問題。是否符合同住人認定標準,決定著各方權益包括安置的主張能否獲得支援。

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即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其次,要看戶口是不是在公租房所在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一般而言符合動遷安置資格要求的實際居住人,有戶口在裡面,實際居住過房子滿一年,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是可以主張分配動遷利益的,與承租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

二、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於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二)屬於本市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如果戶口不在,並非就一定得不到補償。因特殊原因戶口在他處,且符合當地具體動遷補償標準,實際居住人仍有獲得安置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