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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土地皈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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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造成了土地的汙染,那麼誰就必須要承擔侵權責任。

汙染土地皈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環境汙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汙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不論汙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環境汙染責任中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舉證責任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倒置,我國現行環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對此已有規定。

如《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因水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汙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因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由於環境汙染損害一般具有長期性、持續性和廣泛性的特點,而且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過程具有複雜性,有的環境汙染損害涉及到一系列的物理、化學、生物、地理和醫學等專業知識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識,而且,在確定因果關係時,多因一果的現象經常出現。正因為環境汙染侵權的特殊性,導致環境汙染的因果關係十分複雜。

因此,發生環境汙染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至今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是因為環境汙染造成了土地汙染,那麼誰造成了汙染,誰就是侵權責任的承擔人,因為在環境汙染這類問題當中,誰是環境汙染的主體那麼誰就需要在一個環境汙染的公訴案件中,進行責任的舉證倒置,如果無法證明不是自己造成的汙染,那麼他就必須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