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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物生產者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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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物生產者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

環境民事訴訟的管轄、提起、當事人、執行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存在差異。環境民事訴訟亦分為起訴、立案、審理、作出判決和執行判決四個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汙染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了汙染損害時起計算”。

汙染物生產者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汙染物生產者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

1、汙染物生產者汙染了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物生產者要承擔侵權的責任,在訴訟中,汙染物生產者要承擔舉證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