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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補償標準 閱讀(2.45W)

湖北的宜昌同其他省市一般,農村戶口佔大多數且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為了促進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拆遷成為必行之路,宜昌政府部門在釋出徵地公告後,出臺了宜昌農村拆遷補償標準一確保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大家介紹相關的政策內容。

宜昌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宜昌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宜昌市夷陵區徵地拆遷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徵地拆遷工作的管理,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徵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鄂政發[2005]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依法徵收、徵用本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以下統稱徵地)的,其徵地拆遷補償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徵地拆遷工作。

第二章徵地拆遷管理

第四條地上附著物的清除、拆遷在徵地經依法批准並由區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徵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林業部門辦理登出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林權證書,解除或變更土地、林地承包合同,收回失效的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並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徵地範圍內的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審批;

(三)戶口遷入、分戶;

(四)以被徵地附著房屋為住址的工商註冊登記;

(五)改變房屋、土地用途審批;

(六)房屋產權變更和他項權利登記。

暫停辦理前款規定事項的期限,自徵地公告之日起算,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在此期限內,因出生、結婚和復轉退伍軍人、離退休人員、大中專院校學生及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遷入、分戶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後,及時通知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被徵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具體方案,並在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公告聽取意見的期限為10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鄉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意見,對被徵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具體方案進行修改,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被徵地的當地政府(街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拆遷人和被徵地拆遷人,對被徵地上附著物進行調查核實、清點丈量和計算補償,並製作相應筆錄和表格,交被徵地拆遷人簽字確認;被徵地拆遷人拒絕簽字的,負責調查核實的工作人員應進行攝影、攝像,並將調查核實筆錄和表格交由二名村、組有關負責人簽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簽訂徵地補償協議時,應當將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作為協議內容之一,明確約定補償形式、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安置方式、搬遷期限、臨時安置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八條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補償安置方案,按照經調查核實的地上附著物的狀況,與被徵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嚴格按協議實施補償、安置。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侵佔和挪用徵地補償費。徵地補償費必須實行專賬管理。徵地補償費不得用於償還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銀行貸款、上交稅款、發放工資等。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辦)和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要對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督促徵地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徵地補償費全額支付到位,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對拖欠徵地補償費的單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區人民政府對全區徵地拆遷專案,適時組織監察、審計、國土資源、財政、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等部門檢查徵地補償費的收支狀況,並對檢查中發現的截留、剋扣、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責任,並督促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足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徵地拆遷時,可視具體情況,依法委託用地單位辦理被徵地建構築物拆遷的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被徵地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對徵地拆遷人核定的房屋及室內外裝飾補償費數額有異議的,可與徵地拆遷人共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被徵地建構築物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評估,並按經評估的補償費數額補償。經評估的補償費數額高於原核定的補償費數額的,評估費用由徵地拆遷人承擔;經評估的補償費數額等於或低於原核定的補償費數額的,評估費用由被徵地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章徵地補償及安置

第十四條徵地的補償面積按照經依法批准的建設用地面積計算。全區各類土地平均年產值按其收益和農用土地分等定級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每畝被徵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被徵地年產值的8—10倍計算。徵地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8畝的取10倍;在0.8畝以上(含本數,下同)不足1.2畝的取9倍;在1.2畝以上的取8倍。前款所稱人均耕地面積,以統計部門在上年度統計年報中認定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相應資料為準計算,其計算公式為:人均耕地面積=(水田+旱地+菜地+園地)/(鄉村人口數-歷次徵地已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該公式中的園地含果園、茶園、桑園,鄉村人口不含空掛人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不能調整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主要分配給被徵地農民用於生產生活安置。土地被全徵,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徵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中扣除直接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部分後,其餘部分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門用於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出路,興辦公益事業。土地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安置補助費徵地單位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畝被徵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其年產值的8-15倍計算。徵地時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在1.2畝以上的取8倍,不足1.2畝但在0.9畝以上的取9倍,不足0.9畝但在0.6畝以上的取10倍,不足0.6畝但在0.4畝以上的取11倍,不足0.4畝但在0.3畝以上的取12倍,不足0.3畝但在0.2畝以上的取13倍,不足0.2畝但在0.1畝以上的取14倍,不足0.1畝的取15倍。徵收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徵收單位或個人自墾的有收益的土地,可不作為確定安置物件的基數,但應支付青苗補償費,並按2000—3000元/畝標準向開墾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開墾補助費。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徵地單位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後,應根據徵地安置方案確定的不同安置途徑確定支付物件。被徵地農民不需要統一安置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的,安置補助費可以發給被徵地農民,由其自謀職業。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不低於7600元。前款所稱徵地安置方案,須經全體村民會議或戶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集體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辦)稽核,並報區國土資源、監察、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備案。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自謀職業的被徵地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的,從土地補償費中支付,具體按本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執行。安置補助費和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分配使用,專項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

第十七條 青苗補償費

(一)水田、旱地、一般菜地和養殖水面的青(魚)苗補償費,按其被徵地前年產值的1倍計算;大棚蔬菜、精養魚池的青(魚)苗補償費,按“菜地、養殖水面”的相應年產值的1.5倍進行補償。

(二)成片的經濟林木按面積補償。

2、多經園屬大、中樹以上的,不再補償地面青苗費;屬小、幼樹且達到60%以上的,另按旱地的年產值補償1倍的青苗費。

(三)房前屋後(宅基地內)及田坎邊的零星果木和用材林木按實際株數補償

(四)成片灌木林、疏林地、有林地(用材林覆蓋率在50%以下的)的青苗補償費按其年產值的1倍補償,有林地(用材林覆蓋率達50%以上)的青苗補償費按其年產值的2倍補償。

(五)茶園的青苗補償費,封行茶園按4000元/畝、未封行茶園按2000元/畝補償。

(六)成片種植的花卉、苗圃、綠化樹木按照園林或林業部門規定的市場指導價的30%只補償移栽費(含損失費和運輸費)。對已盆裝的盆景、花卉只據實補償搬遷運輸費。以上補償的花卉、苗圃、綠化樹木及盆景仍屬原所有者。

(七)單位或個人在二輪延包以外承包或租賃集體多年生經濟林和用材林地,其青苗補償費補償給發包者,發包者和承包者的青苗等補償根據承包或租賃合同協商解決。

(八)在釋出徵用土地方案後搶種、搶栽的青苗不予補償。未徵得土地使用權單位同意,耕種和佔用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土地不予補償;在已徵地範圍內耕種的青苗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臨時用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佔一季補一季、佔一年補一年的原則進行,具體補償標準按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臨時用地的土地補償費,佔用耕、園地的每年按800元/畝補償,佔用其他土地的每年按400元/畝補償;佔用耕、園地的土地復墾費和地力恢復費根據破壞程度按1000-1500元/畝補償,或由用地單位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 城區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專案徵地,徵地補償費按本暫行辦法相應地類的最低標準執行。前款以外其他建設專案徵用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費按最高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及國家和省的大型需要注意的是基礎設施建設徵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拆遷補償及安置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按照《房屋等級分類》確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後,根據《房屋補償標準表》確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在宜昌被徵地的農民朋友們可以根據上述的補償辦法來計算自己所能獲得的拆遷款,除了土地本身的補償外其附著物也在補償的範圍。但需要注意的是,違規建築並不在宜昌農村拆遷補償標準的範圍內,且違規建築本身就不符合國家規定是無法申請拆遷補償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