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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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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涉及的情況是各不相同的,對於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也是不同的,對於出嫁女分配徵地補償款的爭論也是喋喋不休,為此,不少家庭也發生了矛盾,都想參與到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中來,都希望能夠分得一些補償款,但是出嫁女的徵地補償款究竟該怎麼分配,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出嫁女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法律依據

一、出嫁女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法律依據

1、《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2、《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二、“出嫁女”的範圍

在我國,“出嫁女”通俗的講就是指農村已婚嫁出去的婦女,又稱“農嫁女”、“外嫁女”。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裡,“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出嫁女”是不能參與原集體經濟組織事務的,以後甚至都不能繼承其孃家父母的遺產。這樣的傳統的婚嫁觀念還牢牢佔據著許多農民的頭腦,因此現實中也是極大損害了“出嫁女”的平等權益。

而實際上,廣義的“出嫁女”範圍還應當包括:

1、嫁外村或城鎮但不遷出戶口的婦女;

2、外村嫁入本村且戶口也遷入的婦女;

3、嫁出去後為分紅又遷回原籍的婦女;

4、嫁出後沒有生活來源又遷回原籍的婦女;

5、嫁出去後沒有遷出戶口就離婚的婦女;

6、遷回原籍的離婚婦女;

7、再婚“嫁入女”;

8、離婚後遷回孃家的婦女;

9、與“出嫁女”相關的人員,如嫁入本村的婦女所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出嫁女”的計劃內、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嫁女”的丈夫等。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出現較多的是嫁出去後為分紅遷回原籍(包含“出嫁女”本人或全家)、離婚後遷回孃家及將與前夫所生子女戶籍一起遷入的情況。

分配徵地補償款是有嚴格的標準和原則的,能否參與到分配中來,也是有明確規定,需要根據家庭戶籍的情況來確定,戶籍中有的人,可以參與到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否則是不可以的。參與分配補償款的任何一方都要嚴格遵守分配的原則,確保分配符合要求。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