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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子女徵地補償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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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徵地補償而引發的糾紛當中有一種情況是比較特殊的,主要是發生在農村的比較多一些,那就是外嫁女在爭取政府的安置補助費的時候,一般嫁出去的女子都會直接將戶口遷移到丈夫所在地,當然也有比較特殊的情況,國家在徵地的時候不能忽略外嫁女子的所得份額的。下面小編就幫助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外嫁女子女徵地補償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外嫁女子女徵地補償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外嫁女子女徵地補償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一般情況下,外嫁女只要沒有將戶籍遷出,沒有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村)的成員資格並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新獲土地),沒有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成了非農戶口),就有權分得戶籍所在地的徵地補償款。而且,外嫁女子女戶口在其名下的,被視為村子的一員,同樣可以獲得補償。

二、徵地房屋拆遷安置的物件

1、戶口在拆遷範圍內,有房屋所有權證,並在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常住人員以及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

2、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戶的志願兵)及配偶。原戶口在拆遷範圍內的現役軍官,並有房屋所有權證,如其配偶戶口在拆遷範圍內,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

3、被徵地拆遷人房屋家庭人員中,原有常住戶口的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含畢業後待分配期內)或畢業後待業在家,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

4、被徵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戶口在本區工作單位,其他地方無住房,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實際居住是指徵地拆遷公告之日前,在徵地範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5、被徵地拆遷人夫妻,一方在拆遷範圍、戶口在外地的配偶;

6、被徵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在徵地拆遷公告後出生、婚姻、復退轉軍人等已報進戶口的人員;

7、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教或服刑的人員;

8、小城鎮建設試點中因戶籍制度改革就地農轉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實政策就地農轉非、土地徵用就地農轉非及整體撤組轉居且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

9、被徵地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女兒,戶口在拆遷範圍內,並參與被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可列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複安置。

其實我們簡單的來總結一下國家關於外嫁女子女徵地補償訴訟的法律依據的話,實際上,只要嫁出去的女子並沒有將戶口遷移原來所在地,那麼肯定政府也不能因為當事人嫁出去了,所以在發放安置補助費的時候就忽略了當事人的那一份,戶口如果不在本地的,比如說嫁出去的女子的戶口已經遷移到了其他的集體成員當中,那徵地補償應該是在婆家才有女兒的一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