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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集體土地徵地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 閱讀(2.1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費用應該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產值的6到10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注意,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到6倍。每公頃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產值的15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出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產值的30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014年集體土地徵地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