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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土地徵地補償標準2021年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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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徵地補償是一件十分常見的事情,同時這也是大家比較關注的一件事情。大家都知道,我國法律對於徵地補償這個問題進行了規定,但是每一個地方政府對於這個問題都有各自的政策。那麼,廣東土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廣東土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這個問題。

廣東土地徵地補償標準2021年是怎樣規定的?

一、徵地補償費用專案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三、廣東省徵地補償款的提留比例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規定:“(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廣東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徵收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於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佔。

集體所有的土地徵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徵地補償的費用的專案都是一樣的,包括土地補償費用以及安置補償費用等,不一樣的就是具體的補償數額了,因此政策每年都在改變,小編也不能給出具體的資料。如果大家需要了解更多的話,小編建議最好找當地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