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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中對臨時佔地有沒有補償?

補償標準 閱讀(1.49W)

一、土地徵收中對臨時佔地有沒有補償?

土地徵收中對臨時佔地有沒有補償?

土地徵收中對臨時佔地有補償,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用地者依法取得了臨時用地的使用權,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期限內的用益物權。如果臨時用地者使用期限未滿,國家或者集體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應當與臨時用地者共同協商,給予一定的補償。但對於臨時用地如何補償的問題,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有些地方性法規雖然有規定,但操作性不強。所以臨時用地,徵用補償問題,還得由徵地者和被徵地者雙方協商而定。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拆遷補償協議的基本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至於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於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事實上,普通民眾或法人組織就算是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國土部門不可能因為是臨時使用,就可以讓當事人免費的使用這塊土地了,也就是說,臨時使用土地也是付出了相應的成本的,自然政府部門在徵收的過程當中,理應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