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係(實物補償)。
3、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二、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拆遷時的權利有哪些?
(一)對於公房的拆遷,在明確公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後,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多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係(實物補償)。
3、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二)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權利包括:
1、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權利。
2、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
3、選擇繼續承租的權利。
4、申請行政裁決權、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