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長沙徵地安置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補償標準 閱讀(3.07W)

一、長沙徵地安置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長沙徵地安置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補償費用佔徵地補償的40%,安置補助費佔60%,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標準由設區的市州級人民政府確定。

對於徵收水田的,按照上述標準的1、2倍執行。

徵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徵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徵收園地、林地的,按照相應的地類係數執行;徵收基本農田的,按照所在區片水田標準執行。

二、徵地安置補償的流程是怎樣的?

1、徵地告知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

2、現狀調查及確認

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3、徵詢意見,組織徵地聽證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4、徵地材料的組織、稽核及上報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專案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稽核同意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

5、徵地的稽核和報批

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徵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受理,並進行稽核。凡是徵地材料齊全、徵地程式合法、徵地補償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出具說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須報國務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請國務院批准。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徵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徵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下發徵地批准檔案。

6、釋出徵收土地公告

經依法批准徵地專案後,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釋出徵收土地公告。

7、辦理補償登記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8、擬定和公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9、舉行聽證

為確保被徵地農民權利的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10、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後,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根據有關要求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後,將徵求意見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1、實施徵地、交付土地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依法組織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事宜,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費用及時足額地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

隨著我國建設發展的需要,需要徵收農民的土地開發建設,一般在徵收前都會發布公告告知被徵收人,同時徵收農民的土地要給予徵地補償款,具體徵地補償款的數額根據當地經濟水平來確定,如果農民對於徵地補償有爭議的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