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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長沙市徵地補償安置條例內容有哪些?

補償標準 閱讀(7.67K)

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地區經濟的繁榮,在實際的生活當中,有些工程往往需要對於土地進行徵用。對於土地的徵用來說相關的機構會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不同的地區由於經濟發展的差異對於補償的標準也有住所不同。那麼長沙市長沙市徵地補償安置條例內容有哪些?

長沙市長沙市徵地補償安置條例內容有哪些?

長沙市長沙市徵地補償安置條例內容有哪些?

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農村徵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綜上所述,關於長沙市長沙市徵地補償安置條例內容有哪些該問題來說主要與土地的實際效用價值相關。按照規定中的內容,在對於徵地補償的安置當中需要綜合考慮土地的附著物以及青苗等費用的補償,對於土地的安置費用同樣需要進行相關的計算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