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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申請行政複議時間規定是什麼?

行政複議 閱讀(2.87W)

一、房屋申請行政複議時間規定是什麼?

房屋申請行政複議時間規定是什麼?

房屋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受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對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事項內容進行審查。其事項內容,是否屬於受理法定許可權,或者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以書面告知方式告知申請人,所作出的決定和法定依據。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起始時間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對於行政複議一般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這個在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對於行政複議期限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