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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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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遷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是多久?

房屋拆遷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是多久

房屋拆遷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是知道房屋拆遷決定以後的六十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房屋拆遷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屋拆遷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第一,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

第二,複議機關受理申請後,在七天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影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第三,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

第四,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

第五,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事實上,我國法律制度中已經規定了房屋拆遷的法定條件,一般情況下政府部門出於國防外交需求或者為了發展公共事業的,都能依法作出房屋拆遷決定,房屋徵收的過程非常繁瑣,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行政機關當然不會隨便作出房屋拆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