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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農村徵地補償標準2021是什麼

補償標準 閱讀(1.75W)

雖然說我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土地的實際歸屬權還是歸國家所有的,所以我們才能夠聽到國家徵收土地這個詞語,為了建設更好的城市,老舊的土地總是需要拆除重建,之前對於土地的使用權擁有人在出讓土地後是可以得到土地徵收補償的。那淮安農村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淮安農村徵地補償標準2021是什麼

淮安農村徵地補償標準20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範徵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徵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被徵地農民應當從徵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被徵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後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稽核,並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後,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縣(區)人民政府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籍資料庫和農用地面積資料庫,並做好資料庫的更新管理工作。建立資料庫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責解決。建立資料庫的具體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民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並負責對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市以縣(區)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省定徵地補償標準三類、四類地區,其中行政區劃屬清河區、清浦區的,執行三類地區徵地補償標準;行政區劃屬淮安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金湖縣、盱眙縣的,執行四類地區徵地補償標準。徵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並適時調整。

第二章徵地補償

第九條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徵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徵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徵地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不足1人的,按1人計算。

徵地前人均農用地數量以畝/人為單位計算,按四捨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徵地前人均農用地數量不足0.1畝的,按0.1畝計算;徵地前人均農用地數量1畝以上的,按1畝計算。

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徵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徵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徵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徵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築物、構築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徵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四條各類地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標準按照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徵地補償標準調整後,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後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徵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於省人民政府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條徵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徵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八條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 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徵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週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週歲以上至60週歲(勞動年齡段);

(三)60週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被徵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條 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一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女性農民在單位就業並以職工身份繳費或以自由職業身份繳費的,可在到達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年齡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到達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按政策規定轉移個人賬戶餘額。

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從其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個人分賬戶中逐期代繳。繳費年限不足省規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補繳齊應繳養老保險費。當個人分賬戶資金不足以支付其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時,由其個人籌資繳納。

第二十二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從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我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被徵地前已經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有條件的縣(區)可以將養老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並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縣(區)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標準按照我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具體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並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五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有餘額的,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徵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六條 被徵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條 被徵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後,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

土地徵收得到的賠償從原則上來說是不會低於土地的原有價值的,如果徵收土地獲得的土地價值低於原有價值的話,我們都可以進行申訴,不過淮安農村徵地補償標準內容我們只能夠作為參考,因為具體的政策當地的政府會有土地的徵收標準出臺,還需要到當地政府部門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