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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拆遷 | 補償不合理如何維權?

補償標準 閱讀(1.54W)

一、棚改拆遷補償不合理如何維權?

棚改拆遷,補償不合理如何維權?

要是遇到不合理的情況只有自己到城建部門進行投訴了要求他們進行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二、棚戶區改造

如今,我國包括棚戶區在內有大約1.5億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改造計劃,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劃,我國將從2009年開始,對國內煤炭採空區、林場、農墾及華僑農場中棚戶區進行大規模的改造。

1、政策優惠,陽光操作。妥善處理棚戶區中歷史遺留的產權問題,對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依法賠償。充分考慮棚戶區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與各項住房政策的銜接,妥善安置被拆遷居民。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

2、破解複雜問題,必須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創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強棚戶區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設質量管理。儘可能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有實力的單位參與建設,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回遷安置房屋的建設質量,防止因質量問題引發矛盾糾紛。

4、要完善棚戶區改造後的公共服務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戶區在歷史上形成的優點,並挖掘其潛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棚改拆遷一般都是由政府進行把補償決定好了之後才會進行實施,但如果被拆遷者認為有什麼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都是可以通過投訴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不同的情況所作出的方式就會有所不同,但最主要就是確保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