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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還沒簽字 | 補償不合理怎麼維權?

補償標準 閱讀(2.94W)

一、拆遷協議還沒簽字,補償不合理怎麼維權?

拆遷協議還沒簽字,補償不合理怎麼維權?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二、徵地是否一定要簽定徵地協議

徵地協議不是必須要件

關於徵地協議問題。徵地協議是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徵地單位與被徵地單位就徵用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的協議,是徵地專案申報的必備要件。為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199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對徵地程式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條分別規定“國家徵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推行徵地公告制度和進行徵地補償登記,增加了徵地的透明度,有利於加強民主監督。通過徵地公告,可以使農民瞭解徵用土地的範圍、目的、徵用土地的批准機關及徵地補償的標準等,取得農民對國家徵用土地的支援和諒解,並反映農民的合理意見,保護他們合法的權益。因此,徵地協議不再是徵地專案申報工作的必備要件,雖然一些地區目前仍延續過去簽訂徵地協議的做法,但這並不是徵地的法定程式。

在進行拆遷手續時如果對拆遷時補償有不合理的地方當事人是可以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同時也是可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投訴的,那麼在確定拆遷標準時也是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和拆遷的房屋型別來確定,如果被拆遷方沒有同意拆遷協議後拆遷人也是不可以強制進行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