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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徵地補償與承包地的補償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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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徵地補償與承包地的補償是一樣的嗎?

自留地徵地補償與承包地的補償是一樣的嗎?

農村自留地徵地補償是否與承包地一致的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分析,即自留地是否已經合併為承包地,或者是自留地與承包地分開,以下會針對這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自留地合併為承包地

1、徵地補償款主要分為三種,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

2、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助費直接給到被徵地的農民;

3、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如何分配;

自留地與承包地相互區分

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歸被徵地農民所有;

3、安置補助費: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沒有獲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選擇是拿補償還是買保險;

首先是自留地的概念:

自留地是一個歷史概念,是作為一種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自留地的數量與人均佔有耕地面積密切相關。農民可以通過自留地耕作,生產農村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求,從而增加自己的收入。部分地方甚至有頒發過關於自留地的相關權屬證明。但是絕多數地方,這項工作並未落實。

目前的農村自留地的分配情況,基本是沿襲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規格來進行劃分的。也有部分地區,上世紀九十年代末進行的土地二次承包,有進行過一些列的調整,不過這個是少數.

其導致的一些情況,也就出現了,二次承包以後新產生的一些農戶,如果沒有家族繼承的情況的話,是沒有自留地的。這也為實際土地徵收過程,增添了很多的矛盾爆發點.

其次是自留地的權屬:

根據土地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即自留地的所有權歸屬於村集體,農民只有自留地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能擅自用作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

這一點,也很簡單,在中國,個人是不具備進行土地交流的權利的。原因很簡單,個人不具備土地的所有權。但是,在廣大農村,確實存在著,因為涉及建房或其他原因,在集體內部進行自留地的互換甚至交易的情況。

綜合上面所說的,自留地一般與承包地的區別是特別大的,而且自留地一般歸集體所有,在補償的過程中一般自留地要比承包地的補償要少一些,但如果自留地有所改變成其它地的話,那麼又會有所不同,所以,就要看當地的政策是如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