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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清償債務後追償是怎樣的?

破產清算 閱讀(2.35W)

一、合夥人清償債務後追償是怎樣的

合夥人清償債務後追償是怎樣的?

(一)按合夥人協議約定的債務分配比例承擔;如果未約定債務分配比例,但約定了利益分配比例的,按利益分配比例分擔;如果既沒有約定債務分配比例,又沒有約定利益分配比例的,則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我國《合夥企業法》第32條採用這個規定。

(二)合夥合同約定了損益分配比例,則從約定;如果未約定損益分配比例,則按出資比例負擔損失。

(三)法定比例優先於合夥人的約定比例適用。採此規定的,為我國《民法通則》。《民法通則》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四)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出資比例分擔;如果沒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的或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實際上也做此規定。

二、追償權的範圍和行使方式

擔保追償權是指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後,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但是追償並不是無限制的,存在特定範圍要求:根據《擔保法》第21條的規定,擔保的範圍,如果事先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對全部的債務承擔責任,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而擔保追償的範圍受到擔保範圍的限制,在擔保範圍內,擔保人實際承擔了多少清償責任,就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相應的數額。不屬於擔保範圍內的要求,如滯納金等,擔保人不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另外,擔保人只承擔了部分責任的,只能向債務人追償相應的部分,而不能要求債務人承擔全部數額。在有償擔保中,擔保費不屬於追償範圍,應由債務人在保證合同訂立時另行支付。當擔保人自行履行擔保責任的,如果其實際清償的數額大於擔保範圍(主債權範圍)的,擔保人也只能就主債權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多出的部分不能夠要求債務人償還。關於保證人未經委託而自願承擔保證責任時,是否有追償權及其範圍問題,《擔保法》未作規定。一般認為未受委託而為保證,實為無因管理行為,應按《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處理。按該規定,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未違揹債務人意思,則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為債務人而給付的金額及自給付之日起該金額的法定利息和必要費用,以及在承擔保證過程中受到的損失。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違揹債務人意思但有利於債務人的,保證人僅在債務人享受利益限度內有求償權。

三、追償權的範圍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保證人追償權的範圍應當包括:

1、在委託關係中,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並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具體包括:

(1)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作為受託人,保證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自己替債務人償還的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對於處理委託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託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同樣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清償額的利息。

2、未經委託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