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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執行的訴訟法有何依據

連帶之債指的就是有多個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對外負有連帶債務或者是享有連帶債務的債。連帶債務的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利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在判決不及連帶債務人的場合,連帶之債的執行的依據是債務連帶關係和判決的擴張性。在執行中,因被連帶執行人未經訴訟程式而直接進人執行階段,其相應的訴訟權利因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而面臨被侵害的危險,因而從保護連帶債務人權益的角度對連帶之債的執行有必要作出嚴格的條件限制,以避免再生訴訟。具體而言,對連帶之債的執行條件,可以從實體和程式兩個方面予以限制:
(1)須有連帶之債的存在。在連帶之債的執行中,連帶之債的成立與否直接影響和決定著連帶債務人是否應受強制執行。
(2)債務人須履行不能。連帶之債的特點在於清償債務的連帶性,任何連帶債務人對連帶債務都有全部清償義務,連帶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連帶之債執行的訴訟法有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