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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執行的訴訟法有何依據 | 依據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1.27W)

連帶之債指的就是有多個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對外負有連帶債務或者是享有連帶債務的債。連帶債務的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利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那麼關於連帶之債執行的訴訟法有何依據?依據是什麼?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連帶之債執行的訴訟法的依據內容。

連帶之債執行的訴訟法有何依據?依據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執行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在民事執行中,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取得執行權的前提條件,在就共同侵權所作的判決中,法院就共同侵權人的責任一併認定,人民法院根據該判決予以執行,當無疑問。但在保證連帶之債的場合,法院判決僅就被保證人而作出,在執行中,被保證人履行不能,根據連帶之債民法理論,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此點前述已有分析。現在的問題是,保證人既然被排除在判決效力之外,判決對之如何適用,亦即人民法院據以執行保證人財產的依據是什麼?關於這一點,實踐中有幾種不同的做法:

一是重新以判決的方式確認連帶債務人的責任;

二是裁定直接執行保證人財產;

三是通知保證人在一定期限履行。筆者認為第三種方式較為可行。第一種方式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第二種方式以裁定確認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似有不妥;第三種方式採用通知的形式表明保證人基於實體法律規定而受判決的約束,儘管判決本身並不對之適用。執行中,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依然是生效裁判。這可以認為是連帶之債執行的訴訟法依據。連帶之債的判決效力擴張及於保證人的事實,其理論基礎仍源於連帶之債理論,判決擴張的基礎仍是保證人對保證債務的連帶責任。

在民事執行中,判決的此種擴張性主要反映在判決未及連帶債務人的情形,實踐中通常限於以下幾種:

(1)保證連帶之債;

(2)第三人抵押連帶之債;

(3)超越代理權的連帶之債;

(4)合夥連帶之債等。

在上文中,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連帶之債執行的訴訟法的依據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在連帶之債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線上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