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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執行的民法依據

債務債權 閱讀(9.33K)

連帶之債指的就是有多個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對外負有連帶債務或者是享有連帶債務的債。連帶債務的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利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那麼關於連帶之債執行的民法依據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帶來關於連帶之債執行的民法依據。

連帶之債執行的民法依據

從訴訟理論而言,民事執行的前提是既判力的形成和執行力的產生。既判力的表現之一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性。就單一之債而言,申請人依據生效裁判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以實現其債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執行,當無疑問。但就連帶之債而言,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就超過債務人所應承擔的債務,強制連帶給付,則值得研究。因為連帶債務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不確定的,儘管他們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已由法律文書所確定。

為說明之方便,筆者分以下幾方面予以闡明:(1)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2)無權代理的連帶責任;(3)保證的連帶責任。就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而言,法院判決通常趨向於在分清被告與受害人責任後籠統判決,而在判決中沒有對共同被告之間的債務分擔進行劃分,即共同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具有不確定性,由此導致法院在執行中的非主次性和隨意性。

連帶之債是指債權人或債務人有數人時,各債權人均得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各債務人均有一全部給付的義務,且全部債權債務因一次全部給付而歸於消滅的債。連帶之債的一個顯著特徵是債務人之間對債務的連帶性,即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每一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也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請求給付,也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請求一部或全部給付。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債務人為由而相互推諉,也不得為分擔之抗辯,即不得以給付請求超過自己所應分擔的份額而拒絕給付,此即連帶之債的對外效力。由此觀之,儘管在連帶之債中,各連帶債務人之間因連帶關係的存在而使得其權利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但是,就他們的共同債務而言,任何連帶債務人對全部共同債務均負給付義務,他們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實質上處於一種確定狀態,因而人民法院可以據此獲得執行依據,即使在法院判決未涉及連帶之債的情形,人民法院基於債權人對連帶債務的主張而取得對案件的執行權。此乃連帶之債執行在民法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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