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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連帶責任後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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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擔連帶責任後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承擔連帶責任後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上述法律規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隨償。

二、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

民事法律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係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需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係。但是,由於民事立法上允許連帶責任無因設定,即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連帶責任的構成又有例外。比如擔保合同中的保證人,其主觀上雖無過錯,也未實施違法行為,但其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還有其自身的條件和特點。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連帶責任人作為多數主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諸如合夥內的各合夥人,共同侵權的各侵權人等,另一種是補充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係且為不可分之債。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係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係,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質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質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會損害其價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雖屬可分,但依當事人意思而定為不可分。我們這裡所述的不可分顯然是指意思不可分。

4、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連帶責任的客體是指連帶民事責任人承擔義務的物件。

5、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綜上所述,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可以請求債務的追償權,承擔連帶責任,必須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才可以成為連帶責任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