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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判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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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判連帶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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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連帶責任產生的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有:

1、《民法通則》規定,這是連帶責任
產生的基本依據。主要有:第35條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52條因聯營而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第66條、第67條代理中因授權不明、代理人與第三
人串通、無權代理或利用代理關係進行違法活動而產生連帶責任的承擔;

2、《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為《擔保法》關於保證責任的祥盡規定;

3、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1條、第148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3條,《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第10條,《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9條等,均有連帶責任承擔的規定。

4、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