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解答>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怠於行使債權認定標準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1.11W)

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就可以認定為怠於行使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怠於行使債權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