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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是什麼意思

個人債務 閱讀(1.16W)
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是什麼意思
怠於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債務人的債權到期,若不及時行使權利,將可能引起權利消滅或者發生權利變動的不利後果,或者可能不當減少債務人的財產而損害一般債權人的利益。不存在阻礙債務人行使權利的客觀障礙,若債務人因為客觀障礙不能行使權利,則不得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對待。
債務人已經對第三人行使權利,但其行使權利的方法有所不當或者其結果並非有利,不屬於債務人消極地不行使權利的範疇。消極地不行使權利,表現在債務人方面主要為債務人“消極地不作為”。至於債務人是否有行使權利的意圖,以及債權人是否已催告過債務人行使權利、債務人消極地不作為是否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則非所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條  合夥人就合夥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