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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如何認定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5.15K)

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中的“怠”是指遲延、不主動、不積極的意思。怠於行使到期債權,表現為債權人對其權利的漠視、不關心、不關注的態度。如果債務人已經向第三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其怠於行使權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