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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是否構成怠於行使權利應如何判斷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6.62K)

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這裡強調債權人必須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否則不成立怠於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債務人是否構成怠於行使權利應如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