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對於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立案標準怎樣認定

土地承包 閱讀(2.41W)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30萬元以上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4.非法低價出讓林地合計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國有資產流失30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立案標準怎樣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