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公司債務個人連帶責任如何處理

經營管理 閱讀(7.33K)

公司債務個人連帶責任處理:
(1)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應做為清算財產。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值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值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債務個人連帶責任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