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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管轄權爭議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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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管轄權的確定由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所簽訂的管理協議為標準,沒有簽訂過此類協議的,當發生關於代位權的訴訟案件時,債權人代位權管轄權歸被告人所住地區的人民法院。
當合同當事人涉及債務人、債權人和次債務人時,如果債權人需要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就一定要直法律程式,直接與次債務人簽訂促裁協議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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